新闻动态 |
沈阳:买金龙鱼牌大米 上百小虫在袋里爬
发布时间:2017-06-07
唐先生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给予消费者3-10倍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处理,在超市买的为何超市不承担责任?”
现场:大米里有好多小虫
6月3日11时许,唐先生来到位于和平区中华路9号的沃尔玛购物广场沈阳太原街分店购物。
“我买了一瓶芬达饮料和一袋金龙鱼牌东北大米。我看到这个大米的牌子和价格都不错,就买了一个10公斤装的大米。”
“交完款,还没走出超市,我就发现大米里有黑色的异物。仔细一看是小黑虫,当我摇动大米袋子的时候,黑虫一堆堆地从大米里面往外爬。前后两面加起来的小黑虫有上百个。看起来很吓人。”唐先生说。
超市:要赔偿和厂家协商
唐先生拿着大米、发票来到了超市的客服部。客服部的工作人员看到大米的实际情况后说:“这个事与超市无关。但是超市会与厂家联系,厂家最后能赔偿多少,这是消费者与厂家之间协商的事。”
唐先生坚持自己的态度:“我是从食品的经营企业买的问题商品,我只找经营企业进行索赔。”
唐先生与超市方面争执不下,唐先生将此事反映给沈阳晚报。
采访:等了2天超市方无回音
记者看到了唐先生购买的金龙鱼牌大米,事隔3天,上百个小黑虫还活着。
6月3日13时许,记者与沃尔玛购物广场沈阳太原街分店客服部取得联系,准备采访唐先生购买的问题大米的事情。客服部相关工作人员说:“我们调查一下给记者回电话。”
等了一下午,记者一直没有等到超市的电话,记者再次联系超市,相关人员说:“因为是周末,处理这个事情的领导没上班,等到周一的时候会有人与记者联系。”
6月5日14时许,记者再次联系超市客服,这次超市的态度是:“我们有专门的部门接受记者采访,请记者等我们超市的人回电话。”
可是,一直到5日17时许,记者也没有接到超市的电话。
省工商局:消费者可选择经营者或厂家赔偿
按照2015年颁发的《食品安全生产法》148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省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该条款进行了详细解释,生产者或经营者对消费者有欺诈行为的按照3倍赔偿标准,而大米中有虫应该属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该按照10倍赔偿来计算。大米原价一袋73元,10倍为730元,但是按照“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这个标准,应该赔偿1000元。
这名工作人员说:“消费者唐先生有求偿权,就是有选择超市或者厂家(生产企业)进行赔偿的权利,消费者要求超市赔偿,超市应先行赔偿,然后超市再与厂家进行赔偿金额的核算。”
掩盖不是解决问题的态度
近两年,唐先生多次在超市、商场买到假货,很多超市和商场对待他如临大敌。
面对记者的采访核实,超市或商场最普遍的态度是躲避,不直接面对记者的采访。也有个别超市或商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很委屈地说:“这个投诉者是打假的,专门来讹诈我们企业钱的。他们不是好人……”
记者一直想问的是说职业打假人不是好人,那么超市或商场卖假货或问题产品,就是好企业了吗?
我们希望,每家超市或商场严格自控,若干年后,职业打假人会因为没有假可打而消失。同时也希望,生产企业严控质量关,不让问题产品流出市场。出售商品的商家要严把进货渠道,提高员工相关方面的专业知识,正确处理消费者投诉,而不是采取私了掩盖问题,也希望消费者都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政府部门也都能负起责任,这样的话,职业打假人就没有必要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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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买金龙鱼牌大米 上百小虫在袋里爬
发布时间:2017-06-07
唐先生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给予消费者3-10倍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处理,在超市买的为何超市不承担责任?”
现场:大米里有好多小虫
6月3日11时许,唐先生来到位于和平区中华路9号的沃尔玛购物广场沈阳太原街分店购物。
“我买了一瓶芬达饮料和一袋金龙鱼牌东北大米。我看到这个大米的牌子和价格都不错,就买了一个10公斤装的大米。”
“交完款,还没走出超市,我就发现大米里有黑色的异物。仔细一看是小黑虫,当我摇动大米袋子的时候,黑虫一堆堆地从大米里面往外爬。前后两面加起来的小黑虫有上百个。看起来很吓人。”唐先生说。
超市:要赔偿和厂家协商
唐先生拿着大米、发票来到了超市的客服部。客服部的工作人员看到大米的实际情况后说:“这个事与超市无关。但是超市会与厂家联系,厂家最后能赔偿多少,这是消费者与厂家之间协商的事。”
唐先生坚持自己的态度:“我是从食品的经营企业买的问题商品,我只找经营企业进行索赔。”
唐先生与超市方面争执不下,唐先生将此事反映给沈阳晚报。
采访:等了2天超市方无回音
记者看到了唐先生购买的金龙鱼牌大米,事隔3天,上百个小黑虫还活着。
6月3日13时许,记者与沃尔玛购物广场沈阳太原街分店客服部取得联系,准备采访唐先生购买的问题大米的事情。客服部相关工作人员说:“我们调查一下给记者回电话。”
等了一下午,记者一直没有等到超市的电话,记者再次联系超市,相关人员说:“因为是周末,处理这个事情的领导没上班,等到周一的时候会有人与记者联系。”
6月5日14时许,记者再次联系超市客服,这次超市的态度是:“我们有专门的部门接受记者采访,请记者等我们超市的人回电话。”
可是,一直到5日17时许,记者也没有接到超市的电话。
省工商局:消费者可选择经营者或厂家赔偿
按照2015年颁发的《食品安全生产法》148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省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该条款进行了详细解释,生产者或经营者对消费者有欺诈行为的按照3倍赔偿标准,而大米中有虫应该属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该按照10倍赔偿来计算。大米原价一袋73元,10倍为730元,但是按照“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这个标准,应该赔偿1000元。
这名工作人员说:“消费者唐先生有求偿权,就是有选择超市或者厂家(生产企业)进行赔偿的权利,消费者要求超市赔偿,超市应先行赔偿,然后超市再与厂家进行赔偿金额的核算。”
掩盖不是解决问题的态度
近两年,唐先生多次在超市、商场买到假货,很多超市和商场对待他如临大敌。
面对记者的采访核实,超市或商场最普遍的态度是躲避,不直接面对记者的采访。也有个别超市或商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很委屈地说:“这个投诉者是打假的,专门来讹诈我们企业钱的。他们不是好人……”
记者一直想问的是说职业打假人不是好人,那么超市或商场卖假货或问题产品,就是好企业了吗?
我们希望,每家超市或商场严格自控,若干年后,职业打假人会因为没有假可打而消失。同时也希望,生产企业严控质量关,不让问题产品流出市场。出售商品的商家要严把进货渠道,提高员工相关方面的专业知识,正确处理消费者投诉,而不是采取私了掩盖问题,也希望消费者都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政府部门也都能负起责任,这样的话,职业打假人就没有必要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