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
小作坊预包装食品拟标“小作坊食品”
发布时间:2016-11-10
“三小”餐饮食品需登记备案、小作坊食品需包装上明显标示、摊贩将有专门经营区域和时段、外卖配送需有专门容器保证温度和时间……
昨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四次审议稿)》。
-小餐饮
“三小”食品采购原料、添加剂
记录票据需存保质期满后6个月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管理,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管理。未经许可或者登记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实施许可和登记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相关产品,应进行进货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相关记录、票据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所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以及批发销售食品的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使用专用贮存设施,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的容器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具体名称。
-小作坊
禁止生产乳制品、罐头制品
婴幼儿配发食品
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乳制品、罐头制品;用非固态发酵工艺生产的酒类;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发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不适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配料表、规格、净含量、小作坊名称、许可证编号、生产加工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并明显标示“小作坊食品”。
-食品摊贩
允许在划定区域和时段内经营
按照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划定区域、确定经营时段供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向社会公布。划定区域内应当设立公示牌公示允许经营区域的四至范围、时段等信息。
食品摊贩应当在划定区域和确定的经营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在其摊位明显位置悬挂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
食药监部门可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式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检测。
-散装食品
应设专区或专柜销售
提供防尘和取用工具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销售位置以及外包装或容器上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应当设立专区或专柜;经营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取防尘遮盖、设置隔离设施、提供专用取用工具等保证散装食品安全的措施。
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应当与食品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
-外卖配送
需用专门封闭容器运输
有温度和时间要求
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外配送食品,应当使用专用封闭工具配送食品;分装、贮存、运输食品的容器、用具、温度和时间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提供集体用餐配送服务,应当在食品容器或包装明显位置注明配送单位、制作时间、保质期、贮存条件和食品方法等,并按照规定留存配送食品的样品。
新闻动态 |
小作坊预包装食品拟标“小作坊食品”
发布时间:2016-11-10
“三小”餐饮食品需登记备案、小作坊食品需包装上明显标示、摊贩将有专门经营区域和时段、外卖配送需有专门容器保证温度和时间……
昨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四次审议稿)》。
-小餐饮
“三小”食品采购原料、添加剂
记录票据需存保质期满后6个月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管理,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管理。未经许可或者登记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实施许可和登记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相关产品,应进行进货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相关记录、票据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所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以及批发销售食品的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使用专用贮存设施,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的容器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具体名称。
-小作坊
禁止生产乳制品、罐头制品
婴幼儿配发食品
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乳制品、罐头制品;用非固态发酵工艺生产的酒类;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发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不适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配料表、规格、净含量、小作坊名称、许可证编号、生产加工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并明显标示“小作坊食品”。
-食品摊贩
允许在划定区域和时段内经营
按照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划定区域、确定经营时段供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向社会公布。划定区域内应当设立公示牌公示允许经营区域的四至范围、时段等信息。
食品摊贩应当在划定区域和确定的经营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在其摊位明显位置悬挂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
食药监部门可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式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检测。
-散装食品
应设专区或专柜销售
提供防尘和取用工具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销售位置以及外包装或容器上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应当设立专区或专柜;经营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取防尘遮盖、设置隔离设施、提供专用取用工具等保证散装食品安全的措施。
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应当与食品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
-外卖配送
需用专门封闭容器运输
有温度和时间要求
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外配送食品,应当使用专用封闭工具配送食品;分装、贮存、运输食品的容器、用具、温度和时间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提供集体用餐配送服务,应当在食品容器或包装明显位置注明配送单位、制作时间、保质期、贮存条件和食品方法等,并按照规定留存配送食品的样品。